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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8-2009学年校办字15号)

第一条为扩大外国留学生招生规模,全面提高留学生的教育水平,鼓励和表彰学习刻苦、奋发向上的外国留学生,培养中外文化合作交流的友好使者,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品行端正、学习优秀为标准,注重引导留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审经由各学院(系)推荐、国际交流处汇总、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最终审批。

第四条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拨付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专用资金,以及学校按照要求提供的配套资金。

第五条本奖学金旨在奖励对华友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如发现奖学金获得者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有权撤销其奖励称号,并追回奖学金和证书。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期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