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大学违反签证管理制度处罚方法
(2009-2010学年校办字36号)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制度,加强留学生的守法意识,有效防止其违反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及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签证过期者,取消其当年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处对其作出限期离境的处罚。
第三条更换护照或变更住宿地址后10日内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被公安机关处罚者,取消其当年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条擅自改动或伪造签证申请表等申请签证相关文件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条出借本人护照供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具有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制度行为者,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