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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规定

为保证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和教育部有关中国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方面,应当认真做好。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招生就业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并协助研究生院组织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校内所有接受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单位都必须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范围,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进行统一和有序的管理。


第二章  招 生 工 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国际交流处协助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所有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根据政府间交流计划来华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报考条件。

1.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当于中国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两名副教授以上导师推荐,熟练掌握汉语;

2.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两名教授推荐,熟练掌握汉语。

第八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报考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向我校提出报考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2.专家推荐信。

第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与国内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进行,所有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参加考试。

外国留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见《外国留学研究生招生简章》。留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单独命题,命题水平参照同专业国内考生的试题标准,考虑到留学生的特殊情况,试题形式上可略有不同。所有考生均须参加报考院系组织的面试,未参加面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外国留学研究生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和报考专业的招生情况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将在校内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直接寄给考生本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在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对考生的录取作出承诺。


第三章  培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培养单位应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务秘书在研究生院领导下,认真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应与国内研究生同等要求,不得降低培养质量标准和简化教学管理环节。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与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一起上课,同堂考试。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规定,不得为外国留学研究生单独开课和单独命题考试,不得降低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授课语言为汉语,留学研究生必须使用汉语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的要求,必须使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制订,并备案。培养工作应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应参照我校同年级同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其中:

1.“当代中国专题研究”和“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课程中,其中一门为留学硕士研

究生的必修课,授课时间为一个学期。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不上政治理论课;

2.“汉语写作”为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授课时间一学期;

3.留学硕士研究生必须掌握汉语,能听汉语讲课并用汉语撰写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如果汉语不符合条件,应在培养计划中提出汉语补习要求,但不计学分;

4.课程学习的要求与学校同年级、同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相同;

5.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不安排教学实习,是否进行社会调查与实践可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由培养单位确定;

6.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习的总学分,以不低于本专业中国硕士研究生的学分数为宜。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应参照我校同年级同

专业国内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要求制定,其中:

1.政治理论课:可以和学校同年级博士研究生上“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也可以在“当代中国专题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两门课中选择一门课程替代,每门课程授课时间为一个学期。如果该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取得硕士学位并已修上述两门课程,则可根据专业需要,用其它课程代替政治理论课;

2.“专业汉语”为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由各培养单位组织面授,授课时

间为一个学期。“第二外国语”为该生非母语的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第二

外国语”是否列为必修课,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特点自行

确定;

3.其他课程的学习与学校同年级、同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相同。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按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教务秘书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导师应经常了解和关心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切实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与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毕业证书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归口负责。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籍、学制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政策咨询及行政事务。根据留学生办公室的介绍,留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的食宿等生活安排。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全部学习期限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费用由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计划,按学期向各培养单位拨付。各单位按照培养方案或研究计划,妥善安排经费,包干使用。


第六章  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我校受理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具体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具体办法,由学位办公室参照对国内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业务水平必须保证不低于相应的国内人员水平。申请者必须提供七级以上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