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适当情况下调整原学专业,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一、转专业的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提前录取专业学生、国防生等属特殊类型招生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确有专长,更适合在其它专业学习,或者因身体及其它原因(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不能适应现专业学习。因身体原因需要转专业者,需要提交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已修公共课的成绩应在“B”以上,专业课成绩在“C”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学生转专业应当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同时符合拟转入学院(系)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二、转专业的程序 

(一)公布计划。凡招收本科生的学院(系),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前公布本学院(系)各专业接收本学院(系)和其他学院(系)学生转专业学习的人数和条件。接收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 

(二)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该学期第8周前向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提出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转出学院(系)推荐。拟转专业学生所在学院(系)应当在该学期第12周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跨学院(系)转专业者,学生所在学院(系)应当向拟接受转入的学院(系)推荐。学院(系)拟同意转出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 

(四)转入学院(系)审核批准。为检验学生是否适合新专业的学习,拟转入学院(系)应当在该学期第16周前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同意其转入。在本学院(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也应经过相应考核。 

(五)上述程序完成后由转入学院(系)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学籍变更手续。  

三、培养方案和学分 

(一)学生转专业后,原则上应按新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教学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补修全部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认定后计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该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将如实记入学生的成绩册中,并记入平均学分绩点。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9日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02—2003学年校政字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