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组织,严明纪律,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使其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明大学生。各级领导和广大教师应当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倡导明德、勤奋、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良好学风。
二、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三、坚持请假制度。如有病或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假应当持有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审批;请假超过一周的,须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者,应当及时持有关证明补假。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要从严掌握。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审批,本科生和第二学位生由教务处审批。
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应当向批准人或者单位销假。
四、坚持课堂考勤制度。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课代表或者班干部的协助下进行。一学期一门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时数的1/3者或者有1/3作业未完成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擅自缺课者,由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上课时不得有吸烟、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影响堂秩序的行为。违反课堂纪律者,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系)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或者情节严重者,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向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报告,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纪律处分。
六、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参加教师指定的讨论、实验和实习,阅读指定的参考书,参加平时组织的各种测验。未达到任课教师所提出的要求者,应当在其平时成绩中酌情扣分。
七、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必须准时参加考试。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需在事前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备案。擅自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 0” 分计,并视其情节及态度,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