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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科课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管理,鼓励老师多开设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满足教学需求的新课程,同时保证新开课程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新课的申报程序

开设新的全校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教师申请。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开学后五周之内就下一学期拟开新课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开新课计划申请表》、《教师介绍》、《课程简介》及详细的教学大纲(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学院(系)审批。学院(系)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和相应的条件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主席和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系)教务秘书汇总后统一报至教务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八周,教务处将统一受理下一学期开新课申请,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学院(系),学院(系)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做好下一学期开课准备。

二、开新课的要求 

(一)开设全校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龄和讲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主讲过两学期以上与新开课相关的课程,且评估合格。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选修课。

(二)新开设的全校选修课必须先在本学院(系)或相关学院(系)讲授过一学期以上,并且评估合格。

(三)若一个学期同时申报两门全校新开选修课,其中一门必须在本学院(系)开过而且评估合格,另一门则必须与开课教师专业学术背景相关。原则上一学期不能同时申报两门以上(包括两门)全校新开选修课。

(四)教师所在系、所若没有本科学生,可以直接申报全校范围的新开选修课,原则上一个学期只能申报一门。

(五)新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如系教学方案规定以外的新课,必须是与主讲教师所学专业或从事的研究领域相近或相关的课程,以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专业优势。

(六)已列入教学方案的专业选修课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出,没有条件开设的课程不应列入教学计划。专业选修课应是一个学科群,可以不断更新和调整。凡是列为选修课的课程不得作为必修课安排,各学院(系)设计的选修课必须给学生以充分的选择余地。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研究的进展,不断开设新课。

三、选课要求

(一)任选课:除了教学方案规定的限制选修范围的必选课外,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除第一、八学期外)可在教务处公布的全校选修课表中任意选修,选修的学分数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以上。

专业选修课:学生根据各学院(系)的教学安排,可以在本学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中自主选修,在教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和开课学院(系)同意,可以选修其它学院(系)的必修课,上课时间、地点按开课学院(系)必修课程表执行。各学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除供本专业学生选修外,要对学院外其它专业学生开放。在课堂人数控制上,优先满足本专业学生,剩余名额供其他学院学生使用,并按选课先后顺序选满为止。

(二)对于一些有先修课要求的选修课,学生必须修完先修课后,才能选修该门课程。

(三)全校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均允许学生试听。每学期第一周为试听期,以便学生改选或退选。开课第二周学生确定所选课程。第二周后需要退课者,需要学生本人填写《退课申请表》,将申请表交至所在学院(系),由教务秘书汇总后到教务处集中办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退课。教务处办理退课时间为开学后第二周至第四周。

(四)学生已选定的课程,如不参加考试,则被视为旷考,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未经过选课程序而参加考试的,其成绩不予承认。

四、教学要求

(一)学院(系)内专业选修课一般为三、四年级的学生开设,允许不同班级和不同年级的学生选修,原则上不足十人不开课。全校选修课面向全校各年级学生开设,原则上不足十五人不开课。   

(二)相同的课程可以由不同教师同时开设,鼓励进行挂牌上课,允许学生自由选修,以促进教学竞争。

(三)选修课一般不超过2学分。教学环节及成绩评定方法与必修课相同。

(四)所有选修课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0年5月25日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本科选修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