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一览表

项目

学费(人民币/学年)

汉语言进修

24000

中文本科

普通进修

法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

26000

新闻学院

商学院

经济学院

应用经济学院

财政金融学院

艺术学院

30000

其他学院

24000

英文本科

Global BBA

36000

中文硕士

高级进修

法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

32000

新闻学院

商学院

经济学院

应用经济学院

财政金融学院

艺术学院

30000

其他学院

28000

博士

法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

36000

新闻学院

商学院

经济学院

应用经济学院

财政金融学院

其他学院

32000

英文硕士*

国际关系学院

国际关系

60000

法学院

中国法

70000

商学院

工商管理

89000

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

60000

城乡发展与规划

82000

财政金融学院

金融科技

75000

应用经济学院

国民经济学

60000

哲学院

中国哲学

40000

新闻学院

新闻与传播

20000

经济学院

发展经济学

60000

丝路学院

中国政治

60000

* 全英文硕士项目学费以当年各项目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二、正常学习年限内的学费缴纳

1.     国际学生的学费标准以学年计,学历生在报到注册时按照学费标准足额缴纳一学年学费,非学历生根据学习期限按一学期(1/2学年)或一学年足额缴纳学费。学习期限超过一学期而不足一学年者,学费按一学年标准缴纳。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不足一学期者,学费按一学期标准缴纳。

2.     国际学生应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当年入学的新生必须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学费;在学的国际学生应在当年注册期结束前缴纳下一学年(或下一学期)学费,缴清学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及下一学年在华签证延期等手续。

3.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的国际学生,应在每年915日前向学院提交《暂缓缴费申请表》,由学院上报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学生应于申请表上规定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1130日)前完成学费缴纳。申请暂缓缴纳学费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并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2) 经济确有困难、暂时不能缴纳本学年学费;

(3) 经核实网上支付方式无法正常进行、暂时无法缴纳本学年学费;

(4) 未获批当年政府奖学金影响个人支付学费。

→ 其中,(1) 为必要项,(2) – (4) 须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4.     对无故欠费的国际学生,欠费期间不予注册学籍,校园卡功能全部中断,不予参评各类奖学金等。


三、学历生换证期、延期学习期间学费缴纳标准(单位:人民币/学年)

学生类别

学分已修完

课程学分或培养环节学分未修完

待修课程在4门以内

(含4门)

待修课程超过4

本科

5000*

10000

按照正常学费标准足额缴纳

硕博

10000**

按照正常学费标准足额缴纳

* 此标准适用于因毕业论文撰写不合格答辩未通过不能如期取得学位的本科生。

** 此标准适用于因学术论文发表未达要求学位论文撰写不合格答辩未通过而申请延期或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四、退费规定

1.     国际学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已缴纳了学费、在学年中间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的,已缴纳学费可以在复学后延续使用。

2.     被批准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确定实际在学时间,按学校规定提供收费票据后,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学费:

离校时间

退费比例

学期注册日*之前

100%

学期开始10日内

80%

学期开始30日内

50%

学期开始30日后

学费不予退还

* 学期开始日:一般指校历上每学期第一周的星期一。